2015.8.12天津爆炸后潍坊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开始行动(二)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潍安办函字〔2015〕24号

关于深入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5〕4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油气储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7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深化“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市安监局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零泄漏、零火灾、零爆炸、零死亡”为目标,全面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重点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施工、检维修作业环节;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管理。

(二)重点检查内容。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中要求的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中要求的重点治理的内容;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油气储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中重点检查内容;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重点督导内容;

5、《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禁令》(总局令)贯彻落实情况;

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明确的十八条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

7、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穿越公共区域的危化品输送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落实情况;

8、今年以来各级安监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前期开展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制定详细的自查自纠方案,由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每个部位、每个环节开展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问题要登记建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到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等“五落实”,限期整改。

(二)集中检查。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要组织执法队伍、危化科(室)的精干力量和有关专家,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于8月20日前完成石油化工企业、油气储罐区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9月份至年底,完成辖区内企业全覆盖检查,并对企业自查和安监部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按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许可证,逾期没有完成整改,责令停产整顿,重大隐患不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直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对停产企业的核查、检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对长期停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三)督导抽查。上级安监部门要对下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抽查下级安监部门已经检查过的企业,并向当地安监部门通报反馈督导抽查情况。市安监局将结合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督查、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项检查和重点县中期督导,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从现在开始,企业自查、集中检查和督导抽查同时进行,持续到至12月31日活动结束。

四、有关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是认真贯彻日照“7.16”爆燃事故现场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措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力抓手。为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办公室,下设调度通报、检查督导两个工作组。各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要尽快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办公室,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主要领导挂帅,明确牵头科室和负责人。

(二)建立监管执法联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组织执法队伍、危化科室的精干力量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配合协作,统一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程序和执法标准,联合执法检查,互通检查情况,融为一体,形成合力,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督检查专业化水平。为提高监管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省安监局定于8月份以视频讲座的形式组织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监察执法人员集中培训,总结二季度大检查的有关情况,解析大检查重点内容和方法程序。9月份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重点请有经验的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和相关专家谈体会、教方法、讲重点,提高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水平。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也要对本辖区内监管监察人员集中培训,深入学习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检查程序和执法标准。

(四)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优势,确保大检查质量和效果。此次检查涉及面广、内容多、专业性强,从企业自查到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集中检查,要注重发挥专家队伍和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障。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采取外聘专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组织安全管理、工艺、设备和仪表等方面的专家,对照法规标准和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近年来关于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对企业落实法规标准、完善安全责任、执行规章制度、工艺过程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管理、检维修作业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全面排查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青州、寿光、滨海、昌邑、临朐要以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大型化工企业与重点县协作帮扶活动为契机,主动与帮扶企业对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政策,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建立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大检查情况调度和通报力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统计表》(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政处罚明细表》(附件2)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每两周向市安监局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第三周周一前,所有数据逐周累计。青州、寿光、滨海、昌邑、临朐5个重点县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政处罚明细表》同时报送省安监局。对检查的企业、查出的问题,实施实名制通报。加强对检查情况的督导,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得力的,进行通报、约谈;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分级实施挂牌督办。

(六)零容忍、严执法,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大检查期间,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行“零容忍”,不搞“下不为例”,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并跟踪落实整改。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隐患整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的,要按有关规定迅速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市安监局将组成督导检查组,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督导工作开展、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等情况。要严格责任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盯住不放,坚决整改,跟踪问效。要严格责任追究,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报送市安监局。

联系电话:8091133、8091132,电子邮箱:wfsajjwhk@126.com。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统计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政处罚明细表

      3.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四个文件。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9日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9日印发